廣東華商(龍崗)律師事務所
聯系人:周小姐
手 機:181 2626 5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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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 箱:hslg@huashang.cn
網 址:emcbag.cn
地 址:深圳市龍崗區(qū)中心城龍福路5號榮超英隆大廈A座2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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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
不少用人單位
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
約定“在工作過程中發(fā)生意外責任自負”
那么
在此種情況下引發(fā)的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
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
(圖源網絡 侵刪)
近日
天津三中院依法審理了一起
工傷保險資格認定糾紛
有力保障了
職工工傷保險方面的重要權益
案情簡介 01 約定甲方的責任和義務為: 02 乙方的責任和義務為: 裁判結果 關于公司主張的 應按其與鄧某簽訂協議中“意外自行負責”的約定,與《工傷保險條例》所規(guī)定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的立法本意相悖。 法官說法 深圳律師雄鷹展翅計劃第四期團隊班成員蒞臨我所參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