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自行墊付了部分社會保險費,后公司股權發(fā)生轉讓,勞動者墊付的社會保險費應向誰主張?
1997年4月,吳某入職于B公司獨資控股的A公司,后A公司經營不佳,無力為勞動者全額繳納社會保險,吳某經公司同意自行繳納部分個人保障。2021年9月,A公司為吳某出具收據(jù)及收款憑證,顯示A公司共計應繳納社會保險金額為4萬余元。吳某就上述款項向平邑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該委員會決定不予受理。另查明,2020年10月,B公司(股權轉讓方)作為甲方與孫某(股權受讓方)作為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目標公司:A公司。甲方同意將其所持有的目標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股權轉讓后B公司不再參與目標公司決策及一切經營活動,不承擔目標公司盈虧及負債,不再享受目標公司的股東權利……”。A公司在目標公司處加蓋公章,李某在法定代表人處簽名捺印,李某在目標公司清算組負責人處簽名捺印。2023年1月,吳某以A公司、B公司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A公司、B公司償還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共計4萬余元及利息。法院經審理依法支持吳某訴求,后A公司、B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關于A公司應否承擔社會保險費的清償責任,吳某是A公司的職工,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A公司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未能按時交納的,應由勞動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征收機構依法征繳。如勞動者先行自行墊付的,用人單位因此構成不當?shù)美瑧獙ζ鋺U部分費用予以返還。吳某要求A公司將勞動者個人墊付的社保費用部分予以退還,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A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關于債權債務承擔的約定僅對轉讓協(xié)議雙方有效,不能免除協(xié)議簽訂前A公司應負的債務,因此對于吳某要求A公司承擔社會保險費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B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B公司作為A公司的全資股東,未依法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資料,未依法提供證明A公司財產獨立于B公司的財產,雖然A公司為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孫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債權債務由清算組承擔,但A公司及B公司均未能對清算組的成立、人員構成和運行情況作出說明,且李某作為清算組代表人表示該清算組已不存在。綜上,股權轉讓協(xié)議中約定由不明確的主體承擔轉讓前的債務,屬于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逃避債務的行為,B公司應當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痹摲ǖ诹龡l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具體到本案中,B公司應當提供而未提供A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審計資料,不能證明A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公司的財產,應當對A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別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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